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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予以行政保护的方式

发布日期:2015-07-07     浏览:979

  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分为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与事后保护。所谓事前保护,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予  以确认或授予权利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各国相关行政机构根据其法律的规定,对展览设计当事人提出授予专利权、商标权的申请经过法定的程序,认定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赋予其相应的专利权或者商标权。因此,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事前保护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确认与授权上。寻求行政机关的事前保护是防止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前提。鉴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在一国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并非必然在另国被承认。因此,申请人为防止展台搭建展品的知识产权被他人抢注,进而在他国展出时被他人指控侵权,应当在展出前积极寻求行政机关的事前保护。
  知识产权的事中保护则是指行政机关确权或者授权后,在知识产权的行使、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防止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可就产品的知识产权向海关进行备案,并提出保护的申请,海关基于该备案可有效防止侵权产品进入国境,避免之后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知识产权的事后保护则是指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权利人认为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而向行政机关提出保护请求,或者行政机关主动采取措施,对  侵权纠纷作出处理,对侵权行为予以制裁等活动。
  因此,就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而上述三种保护方式皆可适用。论述重点则集中于事中、事后保护,即当参展商为参加国际展台搭建,将涉嫌侵权的展品或者宣传资料带至展出国境内前,知识产权人向海关提出保护请求或者海关主动行使职权以及当参展商于国际展会上展出、演示涉嫌侵权的产品后,行政机关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从各国的立法以及实践分析,海关执法在各国举办的国际展览设计上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而就国际展会而言,或许海关执法是各国行政执法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路径。

原文来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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