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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如何保护国际展会标志的
发布日期:2015-07-20日本对展会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标法》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与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下称“政府等”)举办的博览会,或政府等以外的人举办的博览会,或者外国的政府等或取得外国政府许可的人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将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记的商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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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国际展会标志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5-07-20德国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1条规定,该法保护商标、商业标志以及地理来源标志。商业标志的范围包括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公司标志是指在商业过程中作为名称、商号或者工商业企业的特殊标志使用的标志。意图区别一企业和另企业,并在相关商业圈内被认为是一个商业企业的显著标志的商业标志和其他标志,应等同于一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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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标志的定性:商业标识
发布日期:2015-07-20(一)商业标识的界定商业标识也可称为商业标志、商业标记,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功能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如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世界贸易组织认为,商业标识“可以是向消费者传递市场上种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的商业来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者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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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标志的定义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5-07-20一、展会标志的定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标志是指:(1)表明特征的记号;(2)表明某种特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大量地使用着诸如国旗、国徽、会旗、会徽、商标、商号、地名、路标等以图形、文字或多种组合形式展示出来的各种标志,以区分、代表和象征构成大千世界的各类事物。所以,展会标志是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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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上的展出、演示行为与销售侵权
发布日期:2015-07-19如若展览展示活动的参展商与他人签订订单或者买卖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者方法而构成侵权值得研究。虽然出卖方与买受方已达成“销售”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合同,但却不能据此将出卖方的行为认定为销售侵权。因为合同仍停留在意思表示阶段,仅仅是双方从事销售行为的依据,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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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在展会上的相关行为术语的理解
发布日期:2015-07-181.使用所谓“使用专利产品”是指利用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使其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使用者无论是未经许可自己制造专利产品,继而予以利用,还是购买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然后加以利用,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由此可见,“使用”应指应用或者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特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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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侵害他人专利专有权的规则
发布日期:2015-07-17TRIPS第28条第1款详细规定了专利专有权:“(a)如果该专利所保护的是产品,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b)如果该专利保护的是方法,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下列行为: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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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组织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5-07-16从字面分析,在参展商因自己的展出、演示等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不应当认定组织者存在“教唆”“引诱”、“帮助”等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帮助”的内涵相当丰富,可包括“诱导”、“指使”、“协助”等内容。所谓“诱导”含义与引诱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所谓“指使”,是指当事人主动要求或委托他人实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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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者违反注意义务产生的间接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5-07-16展览展示组织者因参展商的展出、演示行为构成侵权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其应承担的并非直接侵权责任而系间接侵权责任。所谓间接侵权,是指没有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没有实施知识产权“直接侵权”),但指使、故意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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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展会组织者的注意义务
发布日期:2015-07-16当参展商于展会期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展会组织者是否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如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责任形态如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上所述,无论是贸易类国际展会还是非贸易类国际展会,组织者在参展者参展前均会要求参展者提交展品及相关宣传资料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以便对相应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审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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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制度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5-07-15如若组织者不在其规则中设置相应的制裁措施,则无法保证其能及时、有效、权威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如THAIFEX亚洲国际食品展的“参展商不予配合时可能导致的后果”美国EXHIBITOR2009对违反其规则的参展商可采取的关闭展位、优先权的丧失、不得参加EXHIBITOR今后的展会等措施;德国纽伦堡国际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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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快速有效处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07-151.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的投诉机构从目前的国际展会分析展会组织者通常会设立投诉机构,如THAIFEX亚洲国际食品展的“投诉办公室”、纽伦堡国际玩具展的“知识产权委员会”香港贸发局设立的主办机构办事处、广交会的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站、华交会的督察员、督察队与知识产权协调小组等。这些投诉机构虽非国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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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公示制度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
发布日期:2015-07-141.有利于知识产权人及时发现侵权产品,防患于未然参展商日将其希望展览展示的产品的相关信息予以备案与公小,知识产权人即得以查阅,及时发现侵权产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时与海关取得联系,要求海关扣押该展品;或者与展会组织者进行沟通,要求组织者拒绝该产品的展出,将侵权行为扼杀于萌芽。2.有利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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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交会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141.组织机构华交会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的组织机构非常具有特色,区分为3个不同的层次:(1)各交易团原则上设立督察员1名,负责受理、调解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交易团参展企业之间的侵权投诉。(2)大会设立督察队,由各交易团的督察员和聘请的知识产权局、工商管理局等方面的人员若干名组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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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业协会在展会期间需要做的工作
发布日期:2015-07-131.提供专家咨询组织者应提供知识产权律师或者海关专业人员等专家(现场或者电话在线),便于在展会期间受知识产权侵权影响的人员获取法律建议,有效识别假冒展品。2.提供翻译此点对国际展会而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使外国参展商于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取得有效的沟通,防止因语言的障碍导致纠纷无法快速、恰当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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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业协会在参展前需要做的工作
发布日期:2015-07-13鉴于国际展会期间发生的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国际展览制作业协会(简称UFI)在2008年2月编写了“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该建议明确提出展会组织者应对以下行为作出保证,从中亦可分析得知组织者在维护展会知识产权方面的特殊地位。1.向参展商提出相应的建议(1)建议参展商在展会召开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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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巴塞尔特殊执法措施:专家组裁决㈡
发布日期:2015-07-115.当事人不遵守裁决导致的后果假如专家组最终认定被申诉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诉人的知识产权,则侵权标的必须立即撤离展台,被申诉人也不得进行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当然,专家组也会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妥善解决纠纷。专家组会要求被申诉人签署一份声明,该声明包括对专家组裁决的认可;同意从展台撤出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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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巴塞尔特殊执法措施:专家组裁决㈠
发布日期:2015-07-10瑞士的巴塞尔国际钟表和珠宝展采取由仲裁委员会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这一特定的替代措施。从1986年开始,瑞士巴塞尔国际钟表和珠宝展成立了一个名为′专家组”的仲裁委员会,专为处理该展览设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保证展会期间知识产权获得尊重,并确保展会的安定与融洽。专家组自成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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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国际展会特定的执法方案
发布日期:2015-07-102001年,意大利米兰马契夫秋季国际贸易博览会采取了一种由参展商自动采用和认同的特定的“知识和工业产权服务规定”。米兰国际博览会、意大利维罗纳国际石材展览会、维罗纳国际工程机械展亦分别于2001年、2004年及2007年采用该规定。该规定是一种以诉前证据采集体系为基础而建立的某种仲裁规则。参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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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西班牙对展会侵权证据的采集
发布日期:2015-07-09就意大利、西班牙而言,其对展会侵权行为采取刑事措施则往往为了收集侵权证据,即基于对侵权证据的采集需要而通过刑事措施没收参展商展出产品的样品。在意大利,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48小时内得到检察官确认的前提下,于2天至5天时间内作出采取刑事措施的决定,且该决定由警察快速执行。当然,刑事措施并非适用